宁德师范附属小学
职工(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
(三届五次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福建省《关于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和宁德地区《地直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优化教师队伍,启动学校内部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订依据:
(一)《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十四条;
(二)《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三)《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四)《中国教育发展纲要》;
(五)宁德地区《地直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第三条 在全校范围内实行职工由校长聘任的制度,并由校长与职工签订职工(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二章 职工(岗位)聘任原则
第四条 岗位聘任原则
(一)定编定岗,因事设岗;
(二)任人唯贤,择优聘任;
(三)合理组合,适人适位;
(四)地位平等,双向选择。
第三章 职工(岗位)聘任合同
第五条 职工(岗位)聘任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聘任职工(岗位);
(二)聘任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工作报酬;
(五)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七)人事争议处理;
(八)其它。
第六条 《宁德师范附属小学职工(岗位)聘任合同》文本由学校草拟、校务会讨论补充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 职工(岗位)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 职工(岗位)聘任程序
第九条 职工(岗位)聘任程序:
(一)校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职工(岗位)聘任方案。
(二)聘任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学校职工在校长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应聘申请表,并根据岗位设置填写岗位应聘意向书。不填写申请表和意向书者均视为拒聘。
(四)校长根据职工的意向书,聘任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受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设置及职工的应聘意向书提出初步聘任方案,报送校长批准。
(六)填写《受聘教师审批表》和《受聘教师花名册》,并上报审批后,由校长签发聘书、聘任。
(七)聘任顺序: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人员——后勤人员、勤工俭学人员。
(八)校长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公布聘任结果,双方签订职工(岗位)聘任合同。
(九)待聘人员安排试岗,落聘人员送地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以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学校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职工,以书面形式与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一)经上级任命的校级行政领导干部,其任命书代聘用合同;
(二)由上级任命或选举的学校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其任命书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代聘用合同;
(三)由校长聘任的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签订聘用合同;
(四)学校其他职工与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五)原合同制职工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凡未到合同期限的,原则上继续有效,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按本《办法》重新订聘用合同;
(六)本条1、2款的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与下列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
(一)经专门医疗机构鉴定有明确结论的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
(二)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借调到其他单位(包括系统内、系统外)工作的,或因个人原因,经学校同意,由其他单位借用的职工;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缓刑的正在执行期的职工;
(四)因故被取消教师资格的职工。
第十三条 原固定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对象的,学校应给其40天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从7月15日开始)。期满后职工仍不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期限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意见,由学校法人代表和受聘人协商确定,一般为三年。其中,凡在本校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职工(特级教师、小中高、地区以上劳模教师、省教坛新秀等),经双方同意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六条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职工(岗位)任职要求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任职要求
(一)原则上必须取得小学教师资格,有大学专科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
(二)政治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民主作风;不以权谋私。
(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遇到困难时仍能坚持工作;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操劳不息,努力完成;顾全大局,乐于为别人提供方便。
(四)领导作风好。坚持原则,平等待人;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办事公正,群众有好评;有群众观点。
(五)业务素质高。有扎实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理论功底;有与所任职务相应的组织、指挥、管理、实施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有较强的书面、口头表达能力和社会交际能力。
(六)身心素质好。有可以坚持繁重工作的健康身体和自制力、自信心,有控制情绪、增强耐力的心理素质;有创造力、应变能力,处理问题有坚定性和灵活性。
(七)无条件服从校长室指挥。自觉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每月按时在公开栏公布个人工作小结。
第十八条 教学人员任职要求
(一)必须取得小学教师资格,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教师、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教师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必须取得对口大专以上学历。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⑴有正确的政治方向;⑵工作态度认真;⑶教育思想端正;⑷履行师德规范;⑸有进取精神;⑹人际关系好。
(三)教学业务水平较高。⑴文化基础知识扎实;⑵掌握教育科学知识;⑶注意更新知识;⑷课堂教学规范;⑸积极开展课外活动;⑹重视质量检查与分析。
(四)工作实绩好。⑴教学效果好;⑵有研究成果;⑶革新教学手段;⑷教学有特色。
(五)愿意担任班主任工作,并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六)具有坚持满负荷工作的健康身体。
第十九条 后勤人员任职要求:
(一)思想素质高。有很强的服务意识,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和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好;廉洁奉公,大公无私。
(二)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岗位工作;能对所担任的工作不断提出改进建议。
(三)有与所任工作岗位相应的文化水平和符合职称的特殊要求。
(四)有与所任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健康要求。
(五)无条件服从所在处室领导指挥。
第八章 职工(岗位)聘任待遇
第二十条 已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的,经学校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考评后,按《宁德师范附小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及补充规定标准发给工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受聘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实绩,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非教学人员原则上不安排教学、班主任工作。非教学人员如要求上课,经学校研究批准可以安排上课,学校不计算其超工作量工资,每周授课校级领导4节,职能部门负责人达到6至8节,其他人员达10节以上的,评职称时以教学人员身份参加。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后勤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在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安排后勤工作,其教学工作按超工作量计发激励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主任参加校长办公(扩大)会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主任,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等参加校务会议;各处室副主任、校办厂厂长、总辅导员等参加校务扩大会议。
第九章 待聘人员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待聘人员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凡愿意接受校长安排试岗的职工,试岗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和节日慰问费,不享受学校福利和激励工资。
(二)凡不愿意接受校长安排试岗的待岗职工,给予6个月的待岗期,待岗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待岗期满尚找不到岗位的职工,学校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宁德师范附属小学职工(岗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男职工年龄满55周岁,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内退。内退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其它福利与离退休职工相同。
第十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五)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一)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服从学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 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有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除外);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有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十天通知学校。
第十一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十五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和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学校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由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七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学校被撤销的,学校应在被撤销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解除聘用合同的,发给经济补偿金时,受聘人员的月工资低于聘用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学校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资进修培训,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因“学校未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受聘或待聘期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在失业期间,由地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接受地区教委检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会主席任组长,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行使人事争议的调解职能。
第四十六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凡经学校调解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从单位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地区教委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八条中涉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学校转制后首次解除受聘人聘用合同时,可将其解聘前的连续工龄一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后凡经招聘重新参加工作,又被解除聘用合同的,只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宁德师范附属小学职工(岗位)聘用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