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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务员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院校(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闽教人〔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公务员局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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