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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1-25 09:37:52 阅读:2338次
 

关于2010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局,东侨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2010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我市201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1、委托省教育厅评审的对象

   申报评审信息技术、电教、劳技、教育学、心理学、督导、实验、综合实践活动、心理健康咨询等学科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对象;

    2、市教育局组织评审的对象

   申报委托省教育厅评审以外的其余学科中学高级和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的对象;

    3、省、市组织评审以外的对象由县(市、区)及市直学校(单位)组织评审。

    二、评审补充事项

    1、申报对象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进修院校、各县(市、区)一中、市直中学、各完中高中部教师申报中学教师职务的必须具备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初中教师申报中学教师职务的必须具备初中教师资格及以上证书。

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从2009年起,城镇(指城市、县城所在地)中小学(不含民办学校)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其中:(1)城镇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经历;(2)城镇初中40周岁以上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经历;城镇初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经历。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20102011学年度, 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城镇初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已有1年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的可先予评审,评审通过者,必须再到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后方可聘任;(3)城镇中学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城镇小学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经历,尚无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的,可先予评审,评审通过者,必须具备规定的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后方可聘任。上述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须由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从城区公办学校抽调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保留公办教师身份的普通中、小学教师,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也必须有上述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及相关证明。以下对象可免于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要求:(11960831前出生的男教师,1965831前出生的女教师;(2)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持有县(市、区)及以上医疗部门证明,并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3)服从组织安排,有赴西部地区支教经历的教师。                                   

    3195711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参加高校46门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仅作为继续教育学时,不视为合格学历。

    4、学历层次符合要求,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不一致的,须到高等学校进修相应专业4门以上主要课程(由接受进修高校教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5、上一次评审没有通过的,符合本次评审条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但必须提供1篇以上(含1篇)新的文章,若因代表作鉴定不符合要求的,本次评审必须提供新的代表作。

    6、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2篇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往年的鉴定结果今年不再使用。

    7、申报对象的任职年限及其他任职条件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10831

    三、其他规定

    1201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按照《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20号)、《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19号)、《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说明》(闽教职改〔1998〕第50号)以及省职改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2009年申报对象被评委会否决的(不含被认定为弄虚作假者),2010年可以继续申报,但须具备上述第五款的条件。

    3、中学电教、实验、综合实践活动(劳技、信息技术课)、心理健康咨询和小学英语、科学、思想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与社会)等学科的专任教师,班主任工作不作必备条件;完小校长、教导主任可视为班主任工作。

4、严格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各单位要将申报人员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等,在本单位公示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所在单位应在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后的材料不得更换或补充。对公示、评审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组织评审部门。

   5、有关上报材料的要求除按闽教人〔2010102号文件(附件)规定执行外,申报由市教育局评审的中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对象需上交代表作复印件一式2份(用A4纸张复印,不得暴露姓名、单位),同时以县为单位上报代表作题目电子文档(表样附后)。中高、中一、小高评审花名册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学科打印一式3份。

    6、申报评审的材料应齐全,并在材料袋(须有封口的档案袋)封面上贴上内装材料清单,注明学校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因材料不齐全,影响资格评审的,由申报人和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7、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评审和评议推荐工作,对申报人员的条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材料须经学校签注意见并盖章,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职改部门审核。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审核盖章,并注明系原件复印(代表作复印件除外),未经审核盖章的复印件无效。

    8、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并另收市评中一、县评小高职称 “代表作”鉴定费每人100元。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同时缴纳以上费用。

9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评审表格的内容必须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及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10、近年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发现部分教师将文章发表在非法刊物上,为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的防范意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往正规的学术刊物投稿,在申报推荐前,应登陆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确认教师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结果。

    1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部署,认真做好学校(单位)推荐的组织指导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县(市、区)人事局职改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材料。市直学校(单位)教师申报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学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职改办统一安排,各市直学校(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有关材料上报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职改办。

    12、民办学校教师申报教师职务,按宁德市人事局《关于市教育局职改领导小组要求解决2005年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宁人函[2006]年62号)文件精神执行,即:面向社会招聘,人事关系进入当地人才中心管理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条件的同意予以申报;从公办学校抽调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申报时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经核实后予以审评;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公办教师所在学校与民办校联系或教师私自到民办校任教,工资关系仍在原校的,属于在编不在岗清理对象,不予审评。

    四、时间安排

    1、各学校、单位要在125前完成组织全体教师学习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 组织教师个人申报、述职、公示申报材料和民意测验,按规定的程序成立推荐组,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议推荐等工作。

    2、各县(市、区)职改办、教育局要在1220前将由省教育厅评审对象的材料审核后送市教育局职改办并进行预审。

    3、市评对象的材料初定20112月底送达市教育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明表

2、福建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

3、福建省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简明情况汇总表

          4、宁德市2010年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对象代表作登记表

          5、宁德市2010年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对象代表作登记表

6、材料清单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人事局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职称  评审  通知                       

宁德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1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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