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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郭正光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4-26 20:44:12 阅读:2459次
 

宁德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安〔201112

 宁德市教育局关于

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东侨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学校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2011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学校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学校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强化教育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校园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学校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师生消防安全素质和学校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校园发生火灾事故,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夯实学校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规划。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所在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规划,结合本校实际,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规划。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消防工作检查,对消防规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责成学校整改。

(二)建设完善校园公共消防设施。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主动沟通消防、建设、供水、通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配备标准,逐步建设、完善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校舍消防通道、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灯等消防装备。尤其要理顺校园周边关系,确保进入校园的消防车通道畅通。校园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要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学校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加强对校园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活动,特别是要加大对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投入,提升校园消防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

三、整治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一)大力整治校园及周边消防安全隐患。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主动沟通协调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校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礼堂、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建筑等进行排查整治,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破损等火灾隐患。要主动沟通协调公安、消防、交通管理、建设、工商、安监、供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进入校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搭盖(设置)的建(构)筑物、路障,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和停车泊位等进行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并解决校园及周边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消灭影响校园灭火救援障碍。。

(二)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督。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幼儿园)要主动沟通建设、消防等部门加强对校安工程、寄宿制学校项目、幼儿园项目以及校园其它新建项目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垫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制度,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以及试验后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工作。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协同安监部门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四、落实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48号)的职责分工,全面督促所属学校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学校(幼儿园)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每所学校至少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教职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协调建设等部门,督促学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总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同意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

五、提升师生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校园各种宣传阵地,结合开学初“安全第一课”、安全教育日(周、月)、“11·9”消防日等专项活动及其它安全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校园消防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

(二)加强教职员工的消防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协同消防部门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推动学校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并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不断提升师生消防安全素质。

六、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各级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及时消除校园火灾致灾因素。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制度,明确本部门在联合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责任和任务,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校园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汇总通报检查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等消防安全问题,建立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应引导所属学校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学校管理。

(三)建立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所属学校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跟踪督办,对学校重特大火灾事故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市教育局依托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全市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市属学校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本地教育系统和本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市教育局将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和下校指导业务等,对各地各校消防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做为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监管不力、不到位导致发生校园火灾责任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宁德市教育局

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消防安全  实施意见

抄送:省教育厅,市公安消防支队

宁德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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