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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
作者:Admin|lux45@163.com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2-19 10:16:38 阅读:4058次
 
宁德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监〔2008〕1号
 

宁德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中小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闽教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
                            
 宁德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  严肃  收费  纪律  通知
  抄送:市政府纠风办
  宁德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5日印发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监〔2008〕14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厅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历和作息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闽教基[2008]60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学生实施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的政策。农村初中、小学除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再代办学生体检、看电影、社会实践等项目。学校确需组织学生体检、看电影的,体检费、电影费要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此外,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学生的住宿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同时,对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的食宿两项代办费用,学校应按照“即时收取、按时结算、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代办其他项目。
 
  三、严禁学校擅自编印及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6]48号)的要求进行。同时,开展“设区市审读推荐,县(市、区)责任管理,学校确定版本,学生自行购买、发行单位上门服务”的运行新模式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全省推开。严禁征订除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读推荐的教辅材料版本及品种以外的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严禁学校为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并收取教辅材料费。
 
  四、严禁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和补课收费。初三年段若确因中考提前需要组织补习的,经设区市教育局按统一规定的报批程序审批后,学校可在周六组织适当的培优补差,但不得向学生收费。除初三年段之外,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一律要严格执行校历和作息时间规定,实行五天工作制,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以及课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借读费收费许可项目的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借读费。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发生食宿、交通等费用的学生军训。
 
  七、进一步严肃教育收费纪律。要广泛宣传和深入学习教育收费政策,统一思想,提高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教育乱收费是一道高压线,学校有经费保障,不能乱收费,经费保障暂时困难要靠正常渠道争取也不能乱收费。今后,凡是违反教育收费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对负有违纪责任的校长一律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教育  严肃  收费  纪律  通知
 抄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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