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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
作者:阮光清|609618965@qq.com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5-05 06:59:48 阅读:2940次
福建省教育厅
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审计厅
闽教基〔2012〕20号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
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物价局、审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审计署联合印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为破解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行政务校务公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福建省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福建省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审计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  择校  乱收费  实施方案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


福建省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审计署联合下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着力破解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行政务校务公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实施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主线,以实施素质教育为要求,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为重点,坚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认真解决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遏制跨区域招生和收费行为;
2.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
3.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
4.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和规范工作;
5.2012年内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现象,2015年前全省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二、工作任务
1.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在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尤其对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要合理做好学校布点和扩容,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各所学校的建设规模,核定该校的班级数和在校生数,并按此下达每年的新生招生计划。对本施教区内生源压力过大的学校,为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放宽班额,但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做到逐年核减班额,到2005年实现小学、初中的标准班额。
2.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制度
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公开透明。每年招生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或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每所学校的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电话和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信息,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除接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需照顾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符合政策规定的借读生和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也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对象就读。招生结果要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
3.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工作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学生录取相挂钩,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各地要及时清理规范现有的义务教育阶段特长生招生政策,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确有必要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须按照省里统一规定的条件,经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名义招收择校生和收取任何费用。
4.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违规收取任何费用。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严禁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赞助费等费用,严禁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对笔数多、时间集中、金额相同或相近的捐款要重点进行核实,确认属于与择校相关的变相乱收费,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适应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的新形势,配齐配强学籍管理人员,严格按要求做好全省统一联网的小学、初中新课程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施教区范围外的学生转入、借读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等有关学籍异动的过程性管理,建立层层审批制度,接受检查与监督,防止变相择校行为的发生。
6.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
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切实纠正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三、保障措施
1.推进均衡发展
各县(市、区)要根据全省分区域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限规划安排,优化完善中小学布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从2012年起在所有县(市、区)的城区推行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模式,并通过探索优质学校办分校、组建教育集团等形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大和共享,缓解城区“择校”问题。在各设区市遴选2个县(市、区)开展城乡学校托管试点,以“责任承包、目标管理、限期见效”的管理模式,提升农村中小学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全面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好择校乱收费问题。
2.加强部门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八条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本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是本校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本校的教育收费行为。
3.创新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反馈机制、教育行风评议机制、行风问题督查督办机制、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有效治理择校乱收费。同时,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报告制度,各设区市教育局每年12月底前应将本地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费工作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4.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媒体反映和群众举报的择校乱收费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快查快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在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一律上查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作为衡量区域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对辖区内学校特别是问题严重学校的整个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此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由设区市教育局统一汇总后于2012年5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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