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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小学教师中开展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1-15 11:19:45 阅读:1975次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在小学教师中开展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10101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公务员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高校:

  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现将2010年在小学教师中开展中学高级教师(以下简称“小中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与聘任

  从事小学(含幼儿园、特教学校,下同)教育教学工作(含教研、督导、电教,下同),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小学高级教师。

  本次申报评审人员的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的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0831日。在20108月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参评。

  评审通过人员,由各校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内,按岗位聘用程序予以聘任。

  二、推荐名额与比例

  今年推荐参加评审人数仍控制在360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每所学校(单位)推荐名额最多不超过3名。

  推荐评审对象中的小学专任教师不少于65%,非专任教师(指中心小学及以上学校的校级领导,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小学教研、督导、电教人员)不超过35%。专任教师中的农村教师(指城市、县城所在地学校以外的教师,下同)原则上不少于 40%。注意推荐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推进素质教育;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

  (二)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城镇(指城市、县城所在地)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三)学历和任职年限

  195711日(含195711日)后出生者,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5711日前出生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教研、督导、电教人员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具备博士学位的,须担任2年及以上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须担任5年及以上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的,须担任7年及以上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2010年才获得高一级学历者,按原最高学历计算任职年限。学历层次符合上述要求,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不一致的,须到高等学校进修相应专业4门及以上主要课程(由接受进修高校教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本文规定的学历、学位均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教师,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公布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厅(局)人事部门公章,1999年前毕业的尚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网上查到学历证明的,可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证明。

  (四)教学业务条件

  1.对所从事的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效果显著(须提交任职期近一个学期的教案);任现职期间在县(市、区)及以上(农村教师在中心小学)开过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效果良好,并提交其中一次公开课(示范课)教案或专题讲座书面材料;在县(市、区)小学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2.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承担学校(单位)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教师、教研人员在培养青年教师或指导学生竞赛上成绩显著;督导人员在指导本市、县(市、区)“两基”、“双高普九”、“对县督导”验收评估及开展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成绩突出;电教人员能指导学科教师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学科教学要求制作多媒体课件,所制作的课件在县(市、区)范围内使用并获得好评,或在设区市及以上课件制作竞赛中获奖(以上均须提供相应材料)。

  3.任现职以来,完成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不少于以下教学工作量要求:

  (1)小学专任教师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及以上学校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160课时、校级副职领导不少于240课时、中层领导不少于320课时;中心小学以下学校校长不少于320课时;成人小学专任教师不少于320课时;幼儿园教师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园长不少于8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半天为一个工作日,但一天不能计为两个半天)。

  (2)教师进修院校教师,教研、督导、电教人员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进修院校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督导、教研、电教人员不少于230个工作日。上述人员还须根据工作需要,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下基层调研、听课、督导检查等任务,并提交任现职以来近1年(学年)业务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的证明。

  (五)代表作条件

  1.小学教师、督导、电教人员任现职以来,撰写2篇以上(含2篇,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下同)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含教学经验总结),并发表在CN刊物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一号多刊、报纸等,下同);或在CN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并正式出版专著或小学教材三万字以上(不累计)。

  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小学教研员须提供3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并发表在CN刊物上;或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并正式出版专著或小学教材三万字以上(不累计)。

  农村教师可提供2篇以上在县级及以上有关教学研究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的本专业论文(不含ISBN、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班论文汇编)。

  上一次评审没有通过的,符合本次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但必须提供1篇及以上新的文章,若因代表作鉴定不符合要求的,本次评审必须提供新的代表作。

  各设区市及有关学校(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实行网上检索。登陆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 www.gapp.gov.cn/)确认教师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代表作送审。

  2.对各类人员的代表作的要求:

  (1)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心小学及以上校级领导),须有1篇专业论文,另1篇可为管理方面论文。

  (2)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须有1篇专业论文,另1篇为教育督导论文。

  (3)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须有2篇专业论文,另1篇可为教研方面论文。

  (4)从事电教工作的人员,须有1篇电教教学方面的论文,1篇可为电教管理论文。

  3.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若其作品、论文内容联系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仅视同1篇,其他论文必须在CN刊物上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专著、小学教材)。

  (1)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下同)的节目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音像作品。

  (2)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美协主办的美展,或美术作品被省级及以上美术馆收藏。

  (3)体育、音乐、美术教师直接指导培训的学生在省(部)级行政部门及以上比赛中获奖(不含鼓励奖),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4)在华东地区及以上专业(学科)研究会宣读并收入汇编的论文。

  (5)在《福建职业与成人教育》、《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福建教学研究》、《福建幼儿教育》上发表的论文。

  4.代表作经专家鉴定达一定水平,其中教研、督导、电教人员的一篇代表作须达较高水平及以上。

  (五)班主任工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3年及以上。中心小学中层以上领导、完小校长、少先队总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组织全校性兴趣小组并能正常开展活动5年及以上的体育、音乐、美术、科学等学科教师,视同班主任工作经历。教研、督导、电教人员的班主任工作不作要求。

  (六)表彰条件

  任现职以来,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综合性表彰(指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师德标兵、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表彰。

  农村教师只须获乡镇党委、政府的综合性表彰,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表彰。

  (七)继续教育条件

  在任期内,必须按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验证。

  四、评审组织和程序

  (一)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小中高”评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并将推荐名额、任职条件、推荐评审程序及其它有关政策向全体教师公布,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二)学校在组织教师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要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的所有申报材料,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民主测评,并将申报人员填写并拟上报的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然后由学校(单位)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推荐。推荐学校(单位)应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字样,并将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县(市、区)教育局或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

  (三)县、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完成教学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县属学校推荐对象经当地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送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统一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说课及论文答辩,考核、说课及论文答辩合格者方可推荐,并填写考核推荐意见(考核情况表见附件2)。省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说课及论文答辩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考核、答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推荐人选经设区市或厅(局)、高校职改办审核后,推荐报送省教育厅职改办。

  (五)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撤消其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一)各设区市、有关厅(局)和高校应按要求做好推荐工作,省属学校(单位)于20101220日前,各设区市于20101230日前将推荐评审对象的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同时须提交一份以电子表格打印的本市(单位)申报人员简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附软盘。

  (二)申报人员提供代表作原件的同时,须提交隐去单位、姓名的代表作复印件一式2份(以A4纸复印)。

  (三)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同时缴纳评审费。

  (四)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下载。

  附件:1.“小中高”教师推荐名额控制数

  2.福建省“小中高”教师评审考核情况表

  3.福建省申报“小中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汇总表

  4.福建省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明表

  5.福建省申报“小中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清单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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