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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附小职工(岗位)聘任合同
作者:郭正光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2-03 23:14:55 阅读:2597次

宁德师范附属小学
职工(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届五次教代会通过)

甲方:宁德师范附属小学(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宁德师范附属小学职工(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聘任职工(岗位)
  甲方聘任乙方担任            工作,兼任                工作。
 
第二条 聘任期限
  聘期自2000年8月15日至2003年8月14日止(其中2000年8月15日至2001年2月14日为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2、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职工;
  3、有权对乙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职、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4、有权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对乙方实施全方位管理。
  5、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6、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二)乙方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丧、计划生育等假期;
  6、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甲方的义务
  1、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3、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4、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5、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6、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7、按规定及时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
  (四)乙方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职工(岗位)聘任合同,完成相应职级(职称)教师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条款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具备时,聘任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三)甲方单位被撤销,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四)经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可以解除。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在聘任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
  2、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被处理的;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4、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或甲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7、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学年累计旷工(以学校有关规定界定的旷职)10次以上或累计一周以上的;
  8、故意不完成任务,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连续四个学期(2000年秋季计起)考核评估或民主测评,成绩在同一层次(教研组、后勤组等)排名倒数第一的;
  10、学年全校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50%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不称职票数超过40%的);
  11、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危害甲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情节严重的。
  (六)甲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学生数的减少等),致使已签订的岗位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如乙方同意,即变更合同,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乙方不同意,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并依照《宁德师范附属小学职工(岗位)聘任制》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七)乙方要求解除岗位聘任合同,应于学期结束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
  双方当事人如发生人事争议,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凡经学校调解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地区教委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宁德师范附属小学  乙方:    (签字)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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